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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证监会    2019-06-30 10:34    knroman

  五是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在按照现有规定对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等进行预披露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减持首发前股份之前,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等内容进行披露,向市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针对实践中频现的违规减持问题,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从严监管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严格执法、严格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十一、问:如何认识科创板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答:科创企业技术模式新、发展潜力大,但盈利能力也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如果经营失败往往很难依靠原有模式走出低谷,继续留在市场可能会加剧投机炒作,形成“炒小、炒差”的市场预期,容易导致科创板市场定价功能紊乱,无法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为此,必须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

  一方面,退市的标准更加多元客观,减少可调节可粉饰的空间。一是,在规范类退市标准方面,吸收了最新退市制度改革成果,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退市情形。二是,在交易类退市标准方面,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退市的标准,构建了一套包括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大类指标组成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指标体系更加丰富完整。三是,在财务类指标方面,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而是在定性基础上作出定量规定,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退市指标(第一年触及该指标挂*ST,第二年仍触及该指标退市),体现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要求。四是,在其他合规指标方面,增加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另一方面,退市的程序更加紧凑,具有可预期性。一是,借鉴美国、香港等境外成熟市场有关退市制度的安排,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避免重大违法类、主业“空心化”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二是,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退市时间较现行标准大幅缩短。三是,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企业,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交所进一步严格履行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问:科创板如何从行政、刑事上严厉打击欺诈发行?

  答: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以信息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信息的质量决定着资本流动的方向以及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必须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利用法律修改的机会,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运用好社会诚信体系,提升欺诈发行失信成本。具体包括:

  一是强化行政处罚力度。目前,科创板相关规则明确规定,自欺诈行为确认之日起5年内,证监会将不再接受发行人的公开发行申请,并且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另外,相比于现行《证券法》,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三读稿进一步提升了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提高了数额罚的金额。同时,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扩大了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范围,明确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证券交易。


关键词:  

         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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