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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证监会    2019-06-30 10:34    knroman

  四是就科创板企业而言,一方面,其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上市后可能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等规定,全面了解和掌握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素,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审慎参与科创板投资,避免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十五、问: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安排?

  答: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还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专门安排:

  一是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接受投资者等当事人申请,通过专业、高效和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广大投资者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二是积极开展支持诉讼实践。针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的窘境,由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损失计算、证据搜集等服务,从时间、精力、经济上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维权的积极性。

  三是创新实践示范判决机制。在科创板群体性纠纷中,法院对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以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四是建立责令购回制度。责令购回制度是针对欺诈发行行为专门设定的一种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直接经济赔偿的行政监管手段,不仅能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负担,节省巨额的诉讼费用,还可以大幅缩短获得赔偿的时间。目前,初步考虑对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是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证券集体诉讼是由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以自己名义并代表与自己存在相同法律事实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声明退出”机制,除非集体成员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体诉讼中,否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直接对该名成员产生法律拘束力,更加方便投资者维权。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在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情况下,加快建立该制度尤为必要。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投资者保护在于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让投资者能够获取公平的交易机会,得到公正的对待,而不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获利。证券交易本身就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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