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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信息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2014-01-13 17:55    knroman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更高损失吸收能力》,提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方法,从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5个维度,采用12个指标评估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并要求相关银行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巴塞尔委员会每年组织各国监管当局开展定量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更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于每年11月公布上一年度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我国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更高损失吸收能力》,进一步明确了披露要求。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持续增长,关联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有必要对系统重要性较高的银行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要求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商业银行披露其表内外资产规模、关联度和复杂性等相关信息,有利于促进银行改进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水平,增加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同时,也有利于持续分析和监测相关指标及其变化情况,加强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与防范。

银监会在充分论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监管实践,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指引》,对需要披露的银行范围、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指引》规定,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以下称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相关信息。

《指引》规定,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披露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包括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共12个指标。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关键词: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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