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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须申报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13-11-24 18:14    knroman

       我国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基础——于1995年起施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版本”。国务院近日发布修改决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得以扩大,除了原来规定的“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外,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是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按照新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外管局的规定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将受到处罚。

  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新需要

  为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要修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给出了三个原因: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
  “新形势”就是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新问题”就是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新要求”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在统计原则、范围和分类以及框架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和细化,同时强化了国际收支头寸存量统计。
  “这三个变化,都要求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对此尽快适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需要完善,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能力要进一步增强,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要跟上。”丁志杰解释说。

  原有统计内容存在缺失

  此次修改中,增加了个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申报要求,要求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对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韩健认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对于这类数据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完整性,需要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此次修改还对国际收支存量统计、非中国居民申报义务等重点内容予以明确,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认为,增加了存量统计和非中国居民、中国居民个人等申报主体的义务,是对原办法中缺失的统计内容以及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补充。
  赵庆明表示,新办法还与时俱进,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最新国际标准全面修订统计申报范围和对象,并明确了各类登记结算、托管等能够更加方便和准确提供证券投资数据的服务机构的报送义务,减轻申报主体负担,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和数据准确程度。

  相关制度统计方式须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斌今天表示,办法修改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提升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统计水平,为宏观调控提供重要依据。同时,继续改进统计方法,使其更加适应办法的新要求,达到办法修改的目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介绍说,为贯彻落实新办法,外管局将按照《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要求,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
  外管局同时将在逐步健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等直接申报统计制度的同时,完善国际收支抽样调查统计内容,探索估算统计方法,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前提下降低社会成本,便利申报主体。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韩健预测。

 


关键词:  

         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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