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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    2020-04-28 14:12    knroman

  一是强调并购重组要符合创业板定位。本次改革通过制度安排,提出并购标的要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就是立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需求,持续推动强强联合或者上下游紧密衔接。

  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上给予更多弹性。市场选择的核心是依靠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价格。这次改革通过调整发行股份的定价标准,在并购重组价格形成中给予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多弹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好作用,让并购双方得到更充分博弈。

  三是实施注册制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在制度设计中,更加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市场规律,通过调整一些指标的认定标准、设置较短时间(5天)的注册程序,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自主、便利和高效地利用并购重组做大做强主业,提升“硬实力”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七、问:对于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有什么监管要求?

  答: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积极适应新经济组织形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解决创业公司创始人或具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股权稀释、控制力下降等问题。同时,为保障制度不偏离设计初衷,《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做出相应安排:

  一是明确章程规定内容。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的相关事项,包括持有人资格、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表决权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转换情形等。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定期报告中持续、充分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情况,及时披露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

  此外,对于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持有人资格、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数量的上限、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与计算方式等,交易所还有具体、细化规定。

  八、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为什么没有规定退市内容?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退市方面有哪些重要内容?

  答:新修订的《证券法》直接授权交易所对终止上市情形制定具体规定。因此,本次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规则层面。

  总体上,本次创业板退市改革充分借鉴了科创板制度成果,按照注册制理念,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质量的角度出发,在退市程序、标准及风险警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安排。例如,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完善了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暨*ST制度,强化风险揭示。

  九、问: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总体考虑有哪些?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本次创业板改革是以注册制为核心的改革,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市场基础性制度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发行条件、上市企业更具包容性。因此,根据风险匹配原则,我们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也做出相应调整。这次调整充分考虑了现有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状况,兼顾各层次市场板块和注册制改革的协调衔接。

  此次适当性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交所在充分研判市场和投资者情况的基础上,增设了一定资产和交易经验的准入条件。三是调整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这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采取的便利投资者举措。


关键词:  

         创业板    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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