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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    2020-04-28 14:12    knroman

  十、问:本次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改革为什么对新增个人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而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发行条件包容性增强,允许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发行上市,同时交易、退市等相关基础制度都有一定变化,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开户投资者没有参与过创业板交易,存量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创业板改革后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排,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平稳运行。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也要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对市场风险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理性投资。

  十一、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准入要求与科创板存在一定差异,会不会影响科创板市场流动性?

  答:创业板和科创板都承担着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两个板块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同时,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创业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业均为盈利企业。因此,两个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差异,是符合两个板块各自定位和实际情况的。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

  十二、问: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投资?

  答:增设准入条件,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创业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公募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

  十三、问:创业板转融券机制做了哪些优化?

  答:为配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基础性交易制度,提升融券业务效率,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深交所联合中证金融、中国结算,充分借鉴科创板经验,对创业板转融券机制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是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在创业板推出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及期限确定机制,并大幅降低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二是提高创业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实现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成交。通过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成交的,深交所实时调整借贷双方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借入人可实时借入创业板标的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三是扩大出借人范围,丰富券源供给。允许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作为出借人出借证券,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

  十四、问: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与优化前的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相比有哪些优势?

  答:优化前的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期限固定,费率固定,允许展期但不允许提前了结;二是盘中申报,盘后集中撮合成交,借入次日方可融券交易。拟实施的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在两个方面做出改进:一是将“期限固定、费率固定”的转融券模式调整为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期限、费率,并提供更加灵活的展期和提前了结方式;二是将盘中申报、盘后集中撮合成交,调整为盘中实时撮合成交,证券公司可以实时借入创业板股票,供其客户进行融券交易。

  优化后的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市场化水平和交易效率更高,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单只股票的市场供需情况灵活定价,券源库存管理更为简便,业务成本更低,进一步满足借贷双方多样化需求。


关键词:  

         创业板    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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