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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  历史沿革

  1984年起,中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

  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200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中央规定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原来的银行监管一司、二司、非银司、合作司和银行管理司进行了重新整合。整合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部门分别是:监管一部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二部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三部负责外资和政策性银行,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成立之初内设15个职能机构: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部(研究局)、银行监管一部、银行监管二部、银行监管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统计部、财务会计部、国际部、监察局(纪委)、人事部(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群众工作部(党委群工部)、监事会工作部。另外,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其成立之初机关事业编制为450名,包括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120人,原中国人民银行5个司的200人。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截至2003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全部成立。


2  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百度百科[引用日期2014-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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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银监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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