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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CSE)是瑞典欧麦克斯集团(OMX)旗下交易所之一,位于国会大厦同位于朗厄里尼岛上。交易所为一幢文艺复兴时代的建筑物,建于1624年,是世界上最古老又仍然使用的证券交易所,也是哥本哈根市最具特色的建筑物,顶部是一座以4条龙盘绕着的青铜尖塔。

 

1  简介

  丹麦的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 (丹麦语: Københavns Fondsbørs)是一个在丹麦进行证券交易的国际交易市场。在丹麦的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商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金融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如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期货、期权及外汇交易等。1996年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内部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由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改制成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由三方即成员、股票发行商、债券发行商按60-20-20的比例共同承担。1997年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CSE A/S)与FUTOP清算中心有限公司(FUTOP Clearing Centre A/S)合并,后者成为前者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合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在国际证券交易领域的竞争力,并在新欧洲证券交易市场的未来交易活动中创造更好的战略舞台。公司还下设信息技术部、金融监督与管理服务部、培训部、上市公司注册以及信息与市场部。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是在丹麦证券理事会(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和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的共同监管下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前者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运行机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法律上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丹麦证券市场健康、有秩序与较高透明度的发展,并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以吸引国内外广泛的证券发行商、投资者和交易商。此外,它还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措施,作为丹麦证券交易法的补充,但如果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想修改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措施或放弃这些补充规定,必须及时向丹麦证券理事会提出,否则将无条件的予以接受。后者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和交易商的清偿能力,如资本保证金的审核、证券交易的法定程序、代行交易授权的委托及撤销或撤回等。


2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近景

  1998年1月,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与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联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宣布成立北欧证券交易联盟(the NOREX Alliance)。

  联盟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合作:

  ①独立交易;

  ②交叉会员制,即两地的上市公司股票均可相互交叉在对方的交易所挂牌上市;

  ③使用同一交易体系,并互补交易规则;

  ④买卖证券使用统一格式的交割单;

  ⑤各出部分所有权,建立合资企业,共同经营。  

  据哥本哈根邮报(the Copenhagen Post)报道,两大交易所联合的目的是最终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北欧证券联合交易市场,以便使交易者能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在两地进行市场交易。因此,自北欧证券交易联盟创立以来,越来越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交易者、证券发行商及上市公司。各方面普遍反映良好,如上市公司切实感到从更大交易市场中得到了更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市场的巨大潜力也促使新的上市公司投入更高的热情,去努力创造条件,尽快上市;而投资者也能从来自联合交易市场的巨大流动资金和单一化的交易系统中受益。2000年6月冰岛证券交易所加入了北欧证券交易联盟,10月该联盟在同一交易体系下开始进行股票、债券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2000年10月奥斯陆证券交易所正式签订联合协议,成为北欧证券交易联盟的第四个成员所。此外,波罗的海三国也签订了加入北欧证券交易联盟的意向书。

  北欧四国在2003年10月创立了一家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证券交易公司—北欧证券有限公司(Nordic Exchanges A/S),公司的总部设在哥本哈根。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丹麦人斯塔夫·简森说,建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向所有在北欧证券交易联盟的交易商、发行商、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促进共同交易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人们有理由相信,北欧证券交易联盟在不久的将来定会成为世界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


3  哥本哈根证交所的的交易规则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是受丹麦证券交易法(Danish Securities Trading Act, Act No.1072)制约的。该法颁布于1995年12月20日,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这是丹麦政府第一次将有关规范丹麦证券市场的法律融为一部的专业法。为了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需要,该法于2000年7月25日进行了新的修订,并获得丹麦议会的通过。修改后的内容与未修改的条款就构成了丹麦新的证券交易法,那就是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the Consolidated Act No.725)。该统一法既符合了欧盟颁布实施的《投资服务法令》(EC Investment Service Directive),也满足了丹麦证券交易市场的实际要求。

  目前,丹麦证券交易市场有三层法律监管。第一层是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它属于框架法律,从总体上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第二层是丹麦证券理事会颁布实施的丹麦证券交易实施通则(Danish Securities Council Executive Order),它从一定意义讲被认为是对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实施的司法解释,也被看成是统一法的补充;第三层是由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内部细则(Copenhagen Stock Exchange Self-Regulation),主要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它被认为是对丹麦证券交易实施通则的补充。

  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的基本内容:

  1、该法规范了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清算活动、公司上市注册原则、经纪人与交易商的交易关系、外汇交易市场等,并规定了有限公司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从事正常的证券买卖业务。

  2、该法要求设立证券理事会,并在促进规范化的证券交易市场过程中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3、该法规定了在与控制股权权益转移(the Transfer of Controlling Interests)相关的并已被确定的要约时,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由于控制股权权益在期权交易中,事关重大,因此,法律严格要求当事人遵守合约。

  4、该法还规定了有关获利和操纵价格等方面的条款。

  此外,与上述有关丹麦证券交易市场的法律相关的一些行业规则还有:

  ①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②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有关实时交易信息和股评等出版物的规定; ③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明细表; ④上市股票登记、发行、交易所会员等的费用; ⑤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清单以及内部管理规则。


4  哥本哈根证交所的挂牌上市的资格

  在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证券是有严格限制的,而且必须遵守丹麦有关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丹麦证券理事会首先要对要求上市的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主要了解要求上市的公司是否是按照丹麦公司法规范设立和经营,以及该公司的证券上市后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初选合格后,丹麦证券理事会再将要求上市的公司推荐给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程序规则对其再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挂牌上市。

  根据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要求,股票挂牌上市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自注册以来从事商事活动不少于三年;

  2、股票必须可以自由买卖交易;

  3、公司的总股本金不低于1500万丹麦克朗,且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总市值不少于850万丹麦克朗;

  4、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至少要达到200-300人以上,至于是前者还是后者,则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5、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和股票上市公告。

  另外,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挂牌上市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债券发行总额不能低于1000万丹麦克朗; 公开发布举债说明书和债券上市公告。  证券上市前,公司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必须经过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的同意。该说明书的内容应该包括哥证交所认为必要的项目,以便使投资者、证券交易者及经纪商能充分地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业绩、财务收支状况、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等,并能从中判断出公司的未来发展与走势。当然,如果某一证券的挂牌上市可能会对投资者和交易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损害公众的投资利益,那么,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有权利拒绝公司的上市要求,

  根据丹麦证券交易统一法的规定,外国公司的证券也可以申请在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外国公司上市的条件与丹麦公司别无区别,只是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外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有违法经营行为。

  挂牌上市的证券,不论是外国公司还是本国公司,通常都需要在丹麦证券中心(Danish Securities Center)的电子交易系统上登记注册。另外,在发行前,上市公司还要决定选择一家证券发行代理商,全权代表上市公司负责处理发行事宜。根据规则,该代理商必须是金融机构,如银行、投资服务公司等,并能与丹麦证券中心和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直接联系。



参考资料

1、 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 .百度百科[引用日期2014-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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