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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最早是从个人信托发展形成的。个人信托是以各种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一、定义概念

所谓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最早是从个人信托发展形成的。

二、起源与发展

个人信托业务在欧美国家使用已有百年的历史。英国是信托的发源地。个人信托在英国出现之初,主要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委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且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虽然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表现为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托业中占较大比重。 到现在,其个人信托业务仍占其整个信托业的百分之八十,且个人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也是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英国的个人信托业务(或称民事信托业务)主要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

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美国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物。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大量出现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美国是个人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经济的长足发展,国民的财富也急剧增长,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人来说,迫切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财方式使他们的财富能够积累下去。而个人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三、形式

个人信托形式种类繁多,既可以以信托目的划分,也可以以信托财产的形式划分,还可以以个人的生存期限划分。即个人信托最常用的分类形式是生前信托与身后信托。这是个人信托所特有的划分方式。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所设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财产的规划、财产增值及税负的考虑。

2、身后信托(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遗产的分配与管理。

四、特点

1、目的多种多样 对个人来说,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量不同,财产形式不同,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

2、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在个人信托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个人只要符合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规定,就可以充当个人信托的受托人。

3、从受托人的职责上看,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首先接受信托财产,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确保其增值或保值,其次受托人常常也同时承担起受益人本身的责任。

4、个人信托中既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

早期的个人信托都是非营业信托,受托人主要是因为与委托人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才接受信托,为了私人情谊不收信托报酬,受托人主要是个人,后来信托机构的出现,许多人把信托事务委托给信托机构,但非营业信托仍占有相当大比例。

五、种类

个人信托类业务主要包括四种,即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和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契约信托。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这种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设立。申请这种信托的目的在于:增值财产、保存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其中保存财产与保管财产不同,保管财产是一种代理行为,目的是为该财产不被遗失、偷盗和损害等,代理人对该财产不拥有所有权,一般也无使用权;而保存财产是一种信托行为,是委托者担心自己经营财产发生某种意外或不正当的子女浪费,丧失家产而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保存产业,或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产业。这类个人信托业务最为普遍,常见的产品有:个人资金(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不动产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

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遗嘱信托一般又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等。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虽与遗嘱执行的内容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2、财产监护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这里指的无行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故这种业务又称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与财产处理信托有明显区别,前者重在护养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禁治产者的疗养、康复等,当然既然要护养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后者重在理财而不在人。

3、人寿保险(也称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包括有: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4、特定赠与信托业务。该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该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故限定如下财产作为其客体: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动产。这种信托业务在日本比较普及,尚未开设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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